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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分局),龍港市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滿足我市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及護理需求,優化我市定點機構資源配置,經研究,現將我市醫保定點資源配置規劃具體通知如下。 一、2026-2028年定點資源配置規劃 全市醫保定點機構按照住院類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類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四類進行資源配置規劃。結合各地醫保基金(含城鄉、職工)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建立“紅黃藍”三色機制,原則上,可支付月數低于3個月的轄區,啟動“紅色”預警,當年不得使用定點醫藥機構規劃(空白點除外);可支付月數為3-6個月的轄區,啟動“黃色”預警,當年不得使用定點醫藥機構不定向規劃;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轄區,可正常使用規劃。 1.住院類定點醫療機構:針對綜合類醫療機構,以每千常住人口床位規模為參考,結合床位使用率差異化調控,供需缺口較大轄區經所在地醫保部門會商衛生健康部門后,擇優納入。針對專科類醫療機構,精神類醫療機構定點實現縣縣全覆蓋后,專項整治期間(2026-2027年)原則上不再新增,對困難群眾實施單獨醫療救助定點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類、婦幼保健類根據千人床位數測算,按照衛健部門機構設置,合理科學有序規劃定點資源配置。 2.門診類定點醫療機構:按鄉鎮(街道)萬人密度統籌布局,優先填補服務空白,支持公立基層機構,圍繞“15 分鐘醫保服務圈”合理設置。針對專科類醫療機構,對眼科類、骨科類覆蓋不足的轄區,協同衛健部門,扶持特色專科發展,對口腔類、中醫類醫療機構,根據萬人密度比等要求,合理科學有序規劃定點資源配置。 3.定點零售藥店:按鄉鎮(街道)萬人密度統籌布局,優先填補服務空白,對密度超全國平均水平的區域不予規劃定點資源配置,兼顧均衡性與便民性。 4.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機構護理類主要按照長護床位數規劃定點資源配置,居家(社區)護理類按縣域規劃定點資源配置,重點補齊薄弱地區短板,實現兩類服務全覆蓋,并加快推進機構護理床位較少地區發展。 二、2026年定點資源配置規劃 原則上2026年6月、12月的前5個工作日集中受理機構的定點申請,因政策調整可順延或其他特殊情況可增設一期,護理服務機構受理期可結合實際靈活調整。市本級原則上不受理。截至3月底數據統計,醫保基金(含城鄉、職工)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為3-6個月的轄區,如永嘉、平陽、文成、龍港,當年不得使用定點醫藥機構不定向規劃;可支付月數低于3個月的轄區,如洞頭,當年不得使用定點醫藥機構規劃(空白點除外)。 1.全市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規劃 57 家(含定向規劃 38 家、不定向規劃 19 家)。 2.全市定點零售藥店新增規劃154家(含52個空白點、68個定向規劃、34個不定向規劃)。鼓勵鄉鎮(街道)范圍內無定點零售藥店的相關單位積極申請醫保定點。對定點零售藥店密度比大于國家標準的鹿城五馬街道、南匯街道、南郊街道和廣化街道,龍灣星海街道,瑞安玉海街道,泰順羅陽鎮,龍港沿江第一社區聯合黨委和新城聯合黨委等9個鄉鎮(街道)不予新增定店零售藥店。 3.全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新增規劃63家(居家(社區)類30家,機構類33家)。對洞頭、泰順等暫無居家護理機構及文成等無機構護理機構的地區,應加強對相關機構的宣傳、鼓勵與指導。推動各縣(市、區)實現公立養老機構及公立基層醫療機構納入長護定點,引導長護服務機構向非中心街鎮延伸。 三、特殊情形準入管理 1.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已取得長護服務定點資質的養老機構,其內設醫療機構(服務范圍僅對內),符合條件的可不受資源規劃限制。 2.僅對內部人員提供服務的學校、企事業單位內設醫務室,符合條件的可不受資源規劃限制。 3.國家或省、市重點項目,列入政府工作報告或重大招商引資的醫療類項目(總投資額實際到位達5000萬元以上),縣(市、區)提交的相關材料經屬地政府或市投促局確認,并經市局黨組研究同意后,符合條件的可不受資源規劃限制。 4.符合條件的公辦養老院(含公建民營)、公辦殘疾人托養機構(含公建民營)、公立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可不受資源規劃限制。 5.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精神疾病類定點醫療機構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專項治理的通知》(醫保函發〔2026〕10號),專項整治期間(2026-2027年),考慮到我市現有精神類醫療機構基本能滿足現有精神病患者就醫需求,原則上不新增精神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和院區床位,如有特殊情況,可對暫無精神類定點醫療機構的地區,鼓勵公立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經市醫保局同意后,報省級醫保部門審批,并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對新納入醫保定點的精神類醫療機構延長政策輔導期并加強日常管理,如延長視頻資料保存時限等。積極支持引導精神類定點醫療機構回歸公益性,切實履行公共服務職能。 6.對困難群眾就醫實行醫療救助單獨定點,具體要求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執行。 7.對全市已納入定點管理的醫藥機構實行“退一進一”機制,退出名額優先用于原鄉鎮(街道)擇優使用;若原鄉鎮(街道)無申請,可在縣域內按“退三進一”統籌擇優使用。名額當年有效、逾期作廢。 8.收到市級及以上醫保部門基金運行預警函的,結合各地醫保基金(含城鄉、職工)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按照“紅黃藍”三色機制使用規劃。當年度城鄉醫保基金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到位且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6個月的地區,不得使用定點醫藥機構資源規劃(空白點除外)。 溫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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