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PYD20-2023-0006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加強項目科學規范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經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研究通過,現將《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 ?????????平陽縣財政局 2023年7月26日 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 及經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據《溫州市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浙科發〔2020〕53號)、《平陽縣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平科〔2020〕)、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研究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是指根據“平陽縣人民政府與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合作共建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協議,由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立項,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研究、示范推廣及相關的農業產業發展活動。 第三條 項目經費是指平陽縣人民政府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專項科研經費。 第四條?項目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項目管理按照政務公開的范圍和程序,項目的申報、立項、驗收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在平陽縣農業農村局指導下,由研究院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管理規范有序。 ???????? 平陽縣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財政項目經費預算管理、下達。 (二)會同平陽縣農業農村局和研究院組織實施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重點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監督項目財政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研究院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驗收等工作。 (二)會同研究院完善項目和經費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監督檢查研究院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 第八條? 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驗收等。 (二)完善項目和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科研信用管理。 (三)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及經費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報項目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立項后應及時簽訂項目合同書,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 (三)自覺接受研究院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開展項目實施的階段性自查,及時反饋項目的實施進展、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及時報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五)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驗收,提交項目驗收報告、登記成果、填報相應項目統計報表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研究院會同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行業專家、主管部門等圍繞平陽縣農業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確定重點領域,凝練形成目標明確的主攻方向,并組織編制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應當明確擬解決的技術、可量化考核的任務和績效目標、項目組織申報要求、項目遴選方式、申報程序等,由研究院和縣農業農村局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開征集。根據平陽縣經濟和產業發展需求,解決制約我縣農業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重大核心關鍵技術與應用示范問題,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 (二)主動設計。跟蹤了解農業重點領域技術難點,結合農業產業發展和社會服務,加強技術需求調研,主動設計對我縣農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產業提升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應同時滿足的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原則上應為在國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行管理規范的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人必須依托單位進行申請,項目負責人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一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需要有兩年及以上相關研究經驗。 (三)項目申報需立足或依托平陽縣現有產業基礎和實體(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社、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農莊和家庭農場等1家以上)。 (四)申報單位和申請人根據申報指南自擬題目,認真填寫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預期目標任務、技術指標、產出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確,并在項目驗收時可用于考核和評價。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限項要求。 項目負責人只能申報1項研究院項目,可參與項目不超過2項。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內將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得申報(院士、特級專家除外)。 (三)不符合平陽縣產業發展政策要求、不符合環保、生態要求、實地考察結果與申報內容不相符的項目不得申報。 (四)申報時有在研項目逾期未驗收,或仍處于科研誠信懲戒期內的單位和項目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研究院項目根據產業發展重要性、創新性、效益性分為重大、重點、一般三類項目。其資助標準:重大項目30萬元以上;重點項目10-30萬元(含30萬元);一般項目: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線下申報。申報單位填寫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采取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咨詢作用,又體現行政部門的戰略引導和綜合統籌作用,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評審結果的科學精準。 第十七條形式審查。由研究院業務科室對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證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齊全、規范等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研究院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根據項目申報受理情況和當年工作安排,提出擬立項項目數建議。 審查過程中,重點核實申報單位法人信息、項目組成員身份證信息,對比申報單位法人、項目申請人社會信用記錄,排查一題多報現象。對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為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 第十八條?項目評審按以下程序開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由專家網絡評審和會議論證評審并行開展,并各自評級,得分在90分以上的評定為A級;得分在75-89分的評定為B級;得分在75分以下的評定為C級。 1. 專家網絡評審。組織3-5名專家,其中縣外專家不少于2名,進行網絡評審,評審專家主要圍繞申報項目指南響應度、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先進性、技術路線可行性以及項目績效目標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對項目進行評級。 2. 會議論證評審。會議由研究院院長主持,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圍繞承擔單位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并對項目實施總經費提出建議。 (二)提出入庫建議。研究院和縣農業農村局以專家評審結果為基礎,圍繞科技創新戰略任務契合度、產業發展對項目的需求度、項目實施的緊迫性等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優先順序提出備選項目,一并列入項目儲備庫,報縣農業農村局黨組研究。 (三)立項決策。擬立項項目經縣農業農村局黨組研究后,報研究院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議,作出是否立項的決策。對擬立項項目被否決的,可以選擇相應數量的儲備項目予以立項。 第十九條?研究院領導小組作出立項決策后,相關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研究院邀請專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和復議結果,確定立項項目并由縣財政局和縣農業農村局聯合下達立項文件。 第二十條?研究院應當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入庫項目清單及經費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或產業急需的項目,可通過“綠色立項”、“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實施期限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求在合同(任務)書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 建立重要事件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等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應及時向研究院報批。 第二十四條?完善項目中期檢查制度。由研究院負責開展檢查工作,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和績效目標任務實現程度,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對項目能否完成任務目標做出判斷。中期檢查方式包括會議或現場檢查等。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暫停撥付后續財政補助資金。縣財政局和縣農業農村局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要求實施項目或經費使用不合理的,按規定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收回補助資金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補助資金一般采用分期撥款的方式。實施期為1-2年(含)的,首期撥付60%,中期檢查(或者項目驗收)后撥付40%;實施期3年及以上的,首期撥付50%,第二、三年檢查(驗收)后分別撥付30%、20%。 第六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經費應用于與該項目活動直接相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七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協作費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第二十八條?間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和績效(激勵)支出,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比例不超過 30%。管理費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等安排的有關支出,一般提取經費額度的5%作為管理費。績效(激勵)支出是指為提高科研人員工作績效安排的激勵費,績效(激勵)支出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激勵費分兩期提計:第一期激勵費提計額為項目首期到位經費的激勵費的50%,第二期激勵費待項目驗收合格后提計。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經費預算如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團隊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研究院根據現有設備的配置情況、項目的實際需求進行審核后,報農業農村局審批;勞務費、業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團隊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結項時報研究院備案;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團隊負責人可調減績效(激勵)支出用于直接費用。 第二十九條?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禁止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替助、投資以及任何方式變相謀取利益的各種獎金、福利等國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以合同(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由研究院負責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 (一)驗收形式 項目以促進平陽縣農業產業提升、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等實際效果作為驗收標準,形式包括會議驗收和現場驗收。 1.會議驗收: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規定時間內上向研究院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按要求和合同規定內容提交驗收資料。研究院按規定要求,對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形式審查合格后,選擇相關行業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并提出專家組驗收意見。 2.現場驗收:項目組提交驗收技術總結報告、工作總結報告以及相關品種、產品、論文、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向研究院提請現場驗收。研究院同意現場驗收后,邀請3名以上相關人員組成現場驗收組,到項目實施現場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組成員當場簽署驗收意見。 研究院根據驗收組意見決定是否給予通過驗收。驗收通過的發放項目驗收證書;驗收認定為不通過的項目以及終止實施的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并被勒令終止實施的項目、被撤銷的項目,應當追回項目經費。 (二)驗收材料 申請驗收的單位應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 3.工作總結報告和技術總結報告; 4.附件:檢驗報告、品種或產品證書、經費決算表(由單位財務蓋章) 、審計報告、相關證明材料等; 5.財政支持經費大于等于20萬元的項目必須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6.合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驗收結論 1.經專家組驗收,驗收意見認為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項目,或經書面審核合格的項目,經審議通過驗收。 2.項目實施期為立項之日起1-3年,個別項目還在研發中,尚未完成產品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指標,經承擔單位申請,可以同意延期驗收,但延期最長不能夠超過1年。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前中止項目,由研究院主動結題處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項目到期但承擔單位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通知后仍不及時申請驗收的項目。 (4)項目承擔單位因搬遷、破產等原因,且未給研究院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造成失聯的。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的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兩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項目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予以收回。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依托研究院向國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常設的計劃項目或者專項項目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及經費,其管理參照國家、省、市和地方相關管理辦法。研究院和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各類科技開發、科技服務、科學研究以及政府部門非常規申報渠道下達的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其管理參照相關橫向科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科研項目或課題的成果共享,包括論文、專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類科研獎項。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相關實施細則由研究院修訂。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管理部門的管理辦法發生變化,可參照上級部門的管理辦法執行。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發 |
|